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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视角】关键证据在对方手中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6-06 14:58


当事人往往不会提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法律也没有强制当事人提交对自己不利证据的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负举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所需要的关键证据掌握在对方手中的情形,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交该证据的义务,这就使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存在天然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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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使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或许可以解决这个难题。所谓“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指有证据证明某书证在对方的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三、申请条件

(1)证据的名称要明确,证据内容要详细;

(2)证据待证的事实对于案件的必要性;

(3)必要时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

(4)写明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理由。

四、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1)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书证内容为真实,对方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2)对方如果恶意损毁书证的,不仅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还可能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论

    通过使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能有效解决当事人取证难的问题,尤其是解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证据被对方控制时处于诉讼弱势地位的问题。同时,该制度也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提供的新的思路,更有利于当事人高效、快速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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