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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视角】如何给案件确定合适的案由?

发布时间:2023-06-06 15:05

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争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它既是诉状中载明的事项,又是裁判文书中首先应明确的内容,深刻影响着一个案件的各个方面,包括被告选定、诉讼请求、管辖法院、举证责任等,最终关系到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可见,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取一个名称,而且事关切身利益。一旦确定不当,将费时费力费钱,甚至满盘皆输。今天,笔者给大家分享如何给案件确定合适的案由。

一、用《案由规定》进行初步圈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以下简称《案由规定》)有第一级案由11个、第二级案由54个、第三级案由473个、第四级案由391个,共计929个案由。有人可能要问,我们怎么样将929个案由圈定到具体的案件呢?首先,自上而下,圈定一级案由。所谓:“射人先射马,擒人先擒王”,我们只需要把11个第一级案由掌握,就不至于出现原则性错误。其次,层层推进,圈定下级案由。案由是层层分类的,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演进,采取的是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在11个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54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73个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91个第四级案由。而《案由规定》要求在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在圈定下级案由时,我们只需要“量力而行”即可。最后,对比分析,初步定位。当原告起诉时,一般会在2-3个案由里面飘忽不定,这时我们可以把这几个案由抽出来,从各个角度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初步圈定案由。

二、用案情案例进行验证

案由的表述方式一般为“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纠纷”,比如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可见,要确定合适的案由,就应当先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那我们该如何定性呢?这里给大家讲两个方法,第一个方法,用诉状中的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验证。例如,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如果《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与合同当事人一致,这个时候民事法律关系很可能就是合同;如果《民事起诉状》中没有载明合同当事人或者还有其他人,则民事法律关系很可能是侵权。又如,事实理由中载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向原告交房,但在原告已按约付清房款的情况下,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房……”,一眼就可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再如,诉讼请求中出现“返还借款”,那法律关系应当是借款合同;如果出现“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那很有可能是侵权。第二个方法,通过已公布的案例进行验证。无论是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是其他案例检索平台,对公布的民事案例都有案由分类,而这些案由对应的案例,都已生效,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因为这些案由都是法院在结案时,根据法庭查明事实进行的变更和认定,相比原告单方面、初步圈定的案由更为精确。所以,我们可以检索类似案例,验证案由的精确性。

三、权衡利弊量身定制

经过验证后,确定的案由应该比较精确了。但有的案件,一个案件事实同时符合两个或者多个权利基础规范,也就是原告可以享有两个以上请求权,当两个以上请求权划归不同的案由项下时,就产生了案由竞合。案由竞合分为选择性竞合和重叠性竞合。选择性竞合是指在两个以上案由中,原告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案由,其他案由自动消灭,原告不得再另案启用,即“一旦拥有,别无所求”。由于不同的请求权和案由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诉讼主体、管辖法院等,因而我们应根据自身情况,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量身定做专属于自己的案由。例如,乘客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此时乘客既可以用合同纠纷项下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由,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侵权责任和合同差异巨大,选择时应当综合案件各个因素,选择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由。重叠性竞合是指一个案件事实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案由,但每个案由相互独立,适用其中一个案由时,其他案由并不消灭,即“条条大路通罗马”。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案件,原告与某公司签订有房产代销合同,房产位于国外,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和法律均为外国法院和法律,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国内大力宣传销售,产生销售佣金20余万元,但某公司收到开发商的佣金后,不仅不向原告支付,还将佣金付给了“他人”。此时,原告既可选择不当得利纠纷案由,也可选择合同纠纷案由,而且选择一个维权失败后,还可以再以另一个案由继续维权。如果先选择不当得利纠纷,被告为“他人”,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诉讼成本和风险将大大降低;但如果先选择合同纠纷案由,被告为某公司,维权成本、时间和风险将大大增加,且处于失控状态。

四、以无招胜有招

当我们从《案由规定》中找不到合适的案由,亦或我们拿不定主意,无法确定合适的案由时,我们该怎么办?大家都知道,先有案件,后才有案由,案由的有无不影响案件的存在。所以,我们才看到很多诉状中没有案由,不管是一无所知,还是大智若愚,实际上都给了案件更大的回旋余地,预留了更为广阔的维权空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最有利于原告的案由将逐渐浮出水面。看似不写案由的“无招”,比你写案由的“有招”,更能保护好自身的权益,达到“以无招胜有招”的效果。例如,在一个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中,诉讼请求可能都是返还投资款,但是基于合伙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在起诉时由于信息和证据有限,会让我们左右为难、举棋不定。此时,我们不妨选择“无招”。可能有人要问,我们不写案由,法院会登记立案吗?笔者可以明确地告知大家,除了案由选择性竞合之外,这个顾虑是多余的。因为《案由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正如老子所说,“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这不是鼓励大家不写案由,是在谙熟参透案由后,作出的最好选择。

这就是确定合适案由的方法,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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