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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视角】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常用方法梳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11:31

执行案件中,如何有效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下一步顺利执行起着关键作用。除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信用惩戒、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作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人,还可以从哪些方面切入以扩大财产线索的摸查范围,以下就常用方法进行简要梳理,供读者在办案实务中参考:

一、查阅案件基础卷宗

查阅诉讼、执行卷宗是办理执行案件非常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旨在原始资料中了解更多被执行人的信息,以查找更多财产线索。

可重点查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基础文件及交易底档。如借款纠纷案中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银行流水等转款凭证及已生效法律文书。以初步判断,合同中载明的地址是否为被执行人房产地址;通讯方式是否能联系到被执行人;转款凭证中的收款账号是否为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判决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地址是否与合同地址一致,是否为新的房产地址,以及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债权有无抵押物担保,抵押物是否系被执行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

二、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数据检索

(一)检索被执行人涉诉案件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alpha等数据平台对被执行人涉诉案件进行检索,若无涉诉案件,可初步判断被执行人资信较好,执行其财产相对简单,亦有很大和解的可能。

若被执行人还有其他涉诉案件,就需要对案件信息进行梳理,以提取有用线索,如:1.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被执行案件,通过查询执行裁定书,可得知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情况;2.被执行人是否有作为原告胜诉的案件或作为申请执行人执行的案件,这些均属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3.被执行人是否有转让其财产或债权的行为,若符合低价或无偿转让、恶意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二)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平台输入被执行人信息,如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可通过筛选户籍地、行业、关联案件、关联股东等缩小查询范围),查询其是否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和投资收益。

如被执行人是法人,查询该公司类型、经营状态、股东变更情况及持股比例、股权质押或冻结情况、法人自身风险(有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新增开庭案件等)。

三、实地走访、探查

除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大数据检索等常规方式了解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实地走访、探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现场更能直观掌握被执行财产的真实现状。

(一)走访被执行人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

通过查询工商信息确定企业注册地后进行实地探查,了解被执行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大小、业务往来情况、日常员工人流量、企业现存资产设备等,以初步预测被执行人偿债能力。同时,可通过对话录音、现场拍照、视频等方式保存证据。若遇保安等询问,可提前了解企业经营范围,以寻求业务合作为由,灵活应变。

(二)走访被执行自然人居住地、工作单位

通过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被执行人居住地、工作单位后实地探查:1.了解居住小区位置、小区环境及该地段房产均价;2.可以应聘者的角色了解工作单位情况、收入待遇等。

(三)走访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

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后,即面临财产处置问题,那么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市场价值评估、执行难度等就需要实地探查、事先了解清楚,以便和法官沟通财产评估、拍卖等事项。

四、扩大被执行人主体范围

实践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扩大执行主体范围亦是增加可执行财产范围、有效推动执行的方法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在符合相应法定条件下追加案件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是企业,是否符合追加条件,则需要前往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企业工商内档材料进行分析,常见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如下:

(一)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抽逃出资的常见方法: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将出资转出。
可通过查阅股东出资证明、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等搜集证据。
(三)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追加条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
(五)追加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查阅工商资料,确认公司是否进行清算。
(六)追加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承诺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通过查阅工商资料,确认公司是否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是否存在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

五、追加执行财产的诉讼途径

(一)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但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常见情况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此时,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代被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准备工作:

1.调取被执行人婚姻登记资料,获取其配偶信息;2.确定被执行人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申请法院采取执行措施;3.代位析产诉讼期间,中止对财产的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二)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执行,通常会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针对债务人消极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列为案件第三人。但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除外:如人身损害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针对债务人以积极方式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40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鉴于执行实务中普遍存在执行法官案件繁多、工作量庞大、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导致名下无财产可执行等情况,除依靠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等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作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人,也应从多方面进行摸查,向执行法官提供有用财产线索,协助案件顺利执行。以上为笔者简要归纳的常用方法,待办案实务中总结后,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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