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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辩——外资并购陷困境 律师介入缓危局/企业资产并购项目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17-08-10 11:40

【项目简况】

  购宝商业集团是一家专业从事零售业收购整合的国际商业集团。其在中国致力于发展中西部地区的零售商业,在中西部地区已经拥有诸多大卖场、生鲜超市、便利店及百货公司。

2005年12月22日,购宝商业集团与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以资产并购的方式收购海星公司。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商资批(2006)879号批文批准收购该项目。2006年5月18日,购宝集团成立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接管并运营并购资产。2008年6月1日,海星公司正式向购宝商业集团交割资产,交由购宝公司经营管理。购宝公司累计向海星公司支付收购款人民币1.846亿元。

2008年12月,购宝公司就接管运营并购资产后出现的有关净资产、销售额以及供货商欠款等问题与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联系,请求事务所帮助解决出现的主要问题:

  1.资产并购中产生的销售额、有效净资产与《资产转让协议》不一致的问题。按交割时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海星公司2007年度销售额为人民币7.08亿元,实际仅有约人民币3亿元;按照并购合约,海星公司在交割日有效净资产不应少于人民币5125万元。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发现有效净资产为人民币-3878万元。

2.债权债务不一致的问题。按照并购合约,供应商应付帐款为人民币8258万元,但运营过程中支付应付帐款时出现大量帐外欠款,且已有部分供货商起诉至法院。

上述问题出现导致购宝公司无法正常营业,疲于应付来自海星公司、供货商、员工等方面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同时,公司所属门店已呈现无货可供的尴尬状况,购宝公司运营已出现重大危机。

【律师工作】

2009年1月6日,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与购宝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律师根据购宝公司现阶段存在的上述法律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出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法律服务方案,为该公司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主要工作如下:

一、     法律危机咨询

1.针对资产并购中产生的销售额、有效净资产问题。上述问题的产生系资产并购前尽职调查产生的问题,建议该公司就该问题与前期做尽职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联系,取得相应证据后,与海星公司就此进行协商、谈判,协商不成,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尽快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提起仲裁。

2.针对供货商欠款问题。主动与供货商联系,核实欠款数额,按照供货商的欠款性质分别处理。(1)欠款金额无差异的,制订相应的还款计划,按期支付;(2)欠款金额有差异的,与海星公司联系,三方一起就上述欠款差异问题进行协商,制订还款方案;(3)法院受理的案件,积极参加诉讼,经对帐确认系购宝公司的债务,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经对帐无法确认系购宝公司债务的,向法院申请追加海星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就该债务的清偿达成调解协议。

二、     参与诉讼、非诉讼活动

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参与诉讼类案件19件,其中作为原告1起、提出反诉1起;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法律服务方案》9件。

1.供货商诉讼。截止2009年4月,供货商起诉购宝公司欠款案件15起,其中对欠款数额清楚且系购宝公司应承担的欠款,与供货商达成调解协议5件;对欠款数额存在异议且无法确认系购宝公司应承担的欠款,待双方对帐确定购宝公司应承担的数额后与供货商协商解决。

2.房东提起腾房清租先予执行的诉讼。购宝某店房东2009年4月会同区法院、公证处准备了货车垃圾清运车,准备强行收房,清空货物。后经与房东、法院进行协商,并经省高院协调,房东暂放弃了清房。2009年6月,经双方协商,购宝公司正常撤出该店,未造成损失。

3.对未通过合法方式擅自处置购宝公司门店商品,造成购宝公司巨大损失的房东提起诉讼,维护购宝公司的合法权益。

4.其它问题。超市租赁户由于无法正常经营要求赔偿的纠纷。该类纠纷中由于租户均为个人,抗风险能力较弱,易出现极端事件,均采取主动协商的形式,取得租赁户的谅解,与租赁户达成和解协议,未出现恶劣的社会影响。

5.员工问题。购宝公司运营出现重大危机后,营业额逐渐萎缩,员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出现大规模的员工要求支付工资以及解聘员工后出现的劳动仲裁及诉讼、员工其它欠款等问题。通过与员工沟通协商,尽可能将事态控制,并建议购宝公司设法解决员工工资问题,避免出现极端事件。

【工作结果】

上述问题的解决,保证了购宝公司出现一段稳定的运营期间,暂缓了购宝公司面临的关门停业的重大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购宝公司解决纠纷的时间。

2010年购宝集团与海星集团资产并购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受理,未裁决。

【法理辨析】

本次外资并购涉及与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很多,但最直接的为: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即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即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即资产并购)。第十三条: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由上述规定内容可以看出国内立法对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内涵的界定。股权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资产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资产方式,运营该资产,并不以成为目标企业股东为目的。资产并购的优势在于收购资产是对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这两个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方式操作较为简单,仅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的资产买卖。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化操作,通常不会出现连锁的债务风险。

本案系资产并购方并购前期尽职调查不翔实,造成资产并购后出现运营、财务、法律危机。为了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确定并购的可能性,收购方进行调查与评估,需要对决定收购以及对收购条件有重要影响的几个法律问题加以注意。

一、     注意目标公司的合法性

  资产并购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交易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质至关重要。交易主体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等都会影响并购的进行,甚至可能会造成收购方重大损失,导致并购失败。所以要要注意审查以下几点:1.公司是否依法成立,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批准公司章程等,尤其是要注意应将公司营业执照、章程与公司组建时已生效的法律相对照,确定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有无法律相抵触的现象。2.公司高管人员的选任是否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当时的法律。3.董事、股东的行为是否与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当时的法律相抵触。

二、     注意目标公司的债务

资产并购目标公司的负债是并购前审查的重点。在负债调查方面,最容易疏忽的是或有负债,而且很难预料确切金额。在债务的法律问题上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子公司或高管人员的诉讼案件,以便确定相关负债和负债的总金额。2.注意任何涉及公司、高管人员的重要终审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以便确定是否会对收购交易造成障碍。另外还需要了解哪些责任是收购目标公司不能履行的。3.注意任何潜在的、进行中的诉讼事项或与最近5年内已解决或已终止的诉讼事项有关的文书。如案件已结,要检查判决协议的效力。4.注意公司、子公司是否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大额负债。

三、     目标公司的资产审计和评估

  对企业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企业并购成功的关键。并购企业应聘请有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同时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与产权的转让底价。

四、     注意目标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并购交易的影响

收购方必须认真了解公司章程,以确保并购交易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1.注意章程对股东、董事权力的限制及权力的行使程序,高管人员的选举、任免程序。核实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合法选举产生,董事对并购交易是否同意,并购交易是否要求公司绝大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特别投票权的规定和限制。2.收购方应注意审查有无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取舍权的条款。3.查明章程中是否含有限制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条款。

五、     注意目标公司和各种合同

  大多数公司都有若干重要的合同。这些合同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经营运作,应通过审查这些合同来确定并购交易是否有操作上的或者法律上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应考虑合同中的下列因素:1.合同是否仍然有效;2.合同有效期限;3.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4.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5.违约责任;6.公司行为受限制的情形;7.合同是否可中止、转让及中止、转让的条件;8.是否需要经过任何表决程序;9.是否有补偿性条款;10.合同总风险有多大。

通过对以上法律问题的审查,有助于收购公司规避法律风险和债务风险,也有助于收购公司在并购交易完成后,成功地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和管理。相反,如果忽略以上问题的审查,则可能给资产并购留下巨大的隐患。

【案后思考】

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的本次收购无疑是失败的案例,其为此付出的代价可谓惨重。此案不仅反映出外资企业并购市场存在的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也折射出外资并购法律规章方面的薄弱环节。

在公司并购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外资并购法以及一系列有关规范并购交易程序方面的法律、规章,为外资并购以及整个产权市场交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环境,是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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