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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得拨云见日,不料银行也来分羹 ——普通债权人能否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9-12-12 10:45
作者:杨琳

执行案件中,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法院有没有查到财产?”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似成为让一纸文书“变现”的平安符。而此时,被执行财产有无物上瑕疵亦尤为重要。


不知大家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被执行人早于查封前即以该房产向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人启动拍卖程序后,抵押物2次遭遇流拍,无法变现。此时,银行却以抵押权人的身份浮出水面,要求参与分配,且拒绝接受以物抵债……


此时,债权人能否对抗银行的“抵押权优先性”,以维护住自身债权利益呢?


笔者近期尚在办理中的一起案例,经过与法官多次深入探讨,就目前案件在执行操作中以“债权人利益为角度”的应对措施,与大家做以分享交流:


在抵押物面临2次流拍均无法变现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都要求就抵押物以物抵债时,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抵债以实现优先受偿。即抵押权的优先性强调的是在“受偿次序”上的优先性,没有也不应当有必须保证抵押权人得到现金清偿的含义。


在抵押权人有机会选择优先以物抵债而选择放弃时,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位已经在程序上得到了相应保障,亦已经体现了“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原则。而抵押权人之后未实际得到清偿的后果,是由于抵押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所致。


而接受以物抵债的普通债权人所取得的是已被抵押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此时,法院应当裁定将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抵债,以保障其债权利益。


当然,站在银行角度,有人会提出:“以物抵债的债权人应否向银行支付抵押物的价款?银行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等疑问。


以上两种不同角度,因各地法院的观点和做法存在差异,且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进行统一指引,目前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因笔者办理的本案执行程序尚未完结,作为代理启动执行程序的普通债权人一方,最终能否对抗赋有优先受偿权光环保护的抵押权人一方,我们仍在积极实践探索中,期待有好的结果再与各位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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