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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对“同一事实”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12-16 10:48
作者:黄越岭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自发性交易行为日趋频繁,民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有时候一个案件会同时触犯刑法与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而形成刑民交叉的现象,刑民交叉是对刑事案件涉及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情形的概括性表述。出现刑民交叉的根源是源于对客观事实进行评价的法律规范的刑民区分,出现了对同一事实的双重评价,那么如何理解“同一事实”则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关键因素。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 明确提到了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具体内容为:


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不及时立案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同一事实”。鉴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职能与程序,分开审理是基本原则,因此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一是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判断。“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鉴于犯罪行为的主体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属于不同的主体,一般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


二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认定。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实践中,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同一事实”。


三是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认定。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如当事人因票据贴现发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汇票的出票人因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构成票据诈骗罪,但鉴于背书转让行为并非票据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


从以上讲话内容可以明确法院对“同一事实”认定,应当从行为主体、相对人、行为本身三方面进行。基本认定规则为:从主体来看,“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同一相对人一般应为“同一事实”。从要件事实看,要件事实相同,则为“同一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为“同一事实”应该是各种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一个要件无法满足,即主体、法律关系或者要件事实有一个方面存在不同,则应认定为不属于“同一事实”。


在民商事审判中,只有恰当地确定“同一事实”的审查要点,才能准确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等问题,做到既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从而实现刑民交叉案件中内在张力的有效化解和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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