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社会,最值关切的是生态环境破坏,不仅影响个人,更是人类永续发展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央先后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为目标,在吉林等七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全面试行。自此,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之司法救济领域形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下简称“两诉”)两种齐足并驱的诉讼制度。然而,当前试行的实践已充分揭示出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诉讼性质模糊不清、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无法有效衔接等法律制度缺陷造成的司法实践乱象横生、司法资源严重浪费、诉讼效率不高等弊端。对此,笔者将尝试汲众家之言从法理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讼性质加以分析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之探索,对两诉之衔接路径加以合理规划设置。
一、实践探索:现实困境
二、理论反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认定
三、路径选择:两诉之衔接
笔者认为构建两诉之衔接机制应以杜绝重复起诉乱象,避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后果为目的,综合考虑效率原则与效益原则。
上述观点一虽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审理,但主张两诉同时立案,后一诉就前一诉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此种顺位安排显然有悖避免重复起诉之目的初衷,亦会造成人为设置关卡导致大量的后一诉讼案件立案之后久拖不决或者无法裁决,极有可能导致后一诉超出法定的审理期限。且倘若前一诉请涵盖了后一诉的诉讼请求,那么受诉法院势必需要驳回后一诉请或者原告撤回起诉,亦会造成诉讼程序上的反复繁琐。
观点二主张磋商优先,不成则将两诉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或者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结束后,就超出诉讼请求部分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另行起诉,此点与观点一部分重合,即均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审理。
观点三同观点二主张磋商优先,但不同的是主张两诉不应有顺位要求,在诉讼程序上主张立案优先原则,另一诉原告可申请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目前司法实践已然表明两诉之“双轨制”模式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的后果与重复起诉之乱象,而避免两诉之“双轨制”模式的最佳方式即为确定其顺位关系,唯有此方可真正化解实践之尴尬。
观点四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此种观点最为科学合理,对于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最具有效性,但亦应关注到磋商的重要性,磋商相较于诉讼而言成本效益更高,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时间成本,需要参与的部门、花费的精力都较少,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因此,笔者建议磋商前置,并设置合理的磋商期限,若在法定期限内磋商不成,行政机关便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查机关作为监督机关,亦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诉讼请求等诉讼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终结之后,检察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就超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部分单独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唯有此,方可在程序上解决两诉并存模式下的诉讼顺位问题,亦可避免造成重复起诉之乱象,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四、余论:两诉之律师实务
五、结语
注释
[2]吕终梅:《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问题与对策》,“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站:http://www.riel.whu.edu.cn/index.php/index-view-aid-11051.html。
[3]郭海蓝,陈德敏《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困境与规范路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年第3期。
[4]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5]梅宏,胡勇:《论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与可行性》,《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6]竺效,梁晓敏:《论检查机关在涉海“公益维护”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7]彭中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认定与制度完善》,《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9年1月,第40卷第1期。
[8]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4%9F%E6%80%81%E7%8E%AF%E5%A2%83/84119?fr=aladdin。
[9]王泽鉴:《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8页。
[10]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4-115页。
[11]乔文心:《依法追究责任 严格保护环境为建设美好家园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厅负责人就<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6日,002版。
[12]詹金峰、汤维婷:《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查公益诉讼的衔接》,《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3期。
[13]宋丽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之衔接》,《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10月,第28卷第5期。
[14]彭中遥:《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衔接》,《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7月15日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0.1023.c.20190711.1149.004.html。